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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
 
        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,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,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地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,在夫妻年满60岁周后,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,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的奖励扶助金,直至亡故为止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。本市规定奖励扶助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,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。视区县基础条件不同,市财政分别给予财政状况困难、一般和较好的区县补助80%、50%和30%。
 
  相关链接:计生扶助对象须具备条件
 
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为西青、北辰、东丽、津南、塘沽、汉沽、大港、宁河、宝坻、静海、武清和蓟县12个有农区县。市中心六区界内农村农业户口人员不再实施范围之内。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
 
  1、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;
 
  2、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;
 
  3、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;
 
  4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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